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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算个人隐私吗
【法律分析】
若未经允许,曝光的他人聊天记录中涉及个人私密信息等,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若以此为由索要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己的聊天记录能随便给别人看吗?
不能,除非是你的好朋友,或者是亲人,不过你要是想知道他对你的看法的话,可以直接去问他,这样就可以了。如果是你的男友,你就可以直接跟他说,让他不要去看你的手机。如果是别的男人看你的手机,你就可以直接跟他说你不喜欢他看你的手机,这样就可以了。不能,除非是自己的亲人或者是自己很信任的人,不然别人都不可以,因为这是个人隐私。我觉得是不可以的,因为每一个人的隐私都是很重要的,不能随便就给别人看。不可以的,这个属于个人信息,不能随意的泄露,如果别人要是看了,就会有一些不好的影响。如果是自己的男朋友,就可以让他看,因为这是你们之间的秘密,如果不是自己的男朋友,就不要随便给别人看。不可以。因为这是自己的隐私,不能随意的就让别人知道。不可以,因为这是属于自己的隐私,不能随便就给别人看。
聊天记录属于隐私吗?
我个人觉得聊天记录是属于隐私的,比如跟别人聊天,别人将自己的聊天记录却截图发给了别人,这就是属于涉及到三人信息。如果聊天信息被截图的话,也是属于侵权的,算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越来越进步,可以通过网络聊天购买商品。但在方便的同时也要仔细观察我们登录的网站,谨慎商家将我们的通讯工具获取利益。
隐私泄露
特别是现在很多短信里边都会附带着不明的网址,这就是诱惑大家点击网址之后上当受骗。所以在网络聊天的时候,不要随意点开陌生人发来的网站,填写个人的资料,这样会让隐私泄露。平时社交平台很多的人喜欢晒生活中的日常和照片,比如有的家长喜欢在朋友圈里晒孩子的生活照,有的还会泄露孩子的姓名,学校,这样一来就会对孩子产生危险。希望大家平时在朋友圈晒生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隐私泄露的问题。
个人信息
晒火车票或者是登机牌的时候,一定要将姓名身份证用马赛克的处理方式,这样就可以将我们的信息得到保护。在网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问卷调查抽奖活动,这些活动就会要求网民填写个人的详细资料以及联系方式。参加活动之前要选择比较可靠的网站,千万不要贸然的填写个人资料,以防信息泄露对自己造成危险。
妥善处理快递单号
除了日常生活中的聊天,有不少人喜欢网购,当收到快递单后,就会随手把快递单扔到垃圾桶。快递上面会记载着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如果随意丢弃的话,被别人不经意间就会得知个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的手中就会非常的危险,一定及时清理手机中的数据信息,特别是旧手机的信息一定要删除透彻。
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你好,属于侵权行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和公开、随意刺探。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先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者,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涉诉纠纷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聊天记录是允许的,不涉及隐私权侵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