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初次贩毒,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会判刑么?
- 2、法院宣判贩卖毒品案件成立时必须具备哪些证据?
- 3、有人指证我贩毒 但毒品并不是从我身上找到的也不在现场表演,现在只有转帐和聊天记录能定罪吗?
- 4、贩毒微信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 5、有人指证我贩毒,有聊天记录,能判刑吗
- 6、关于涉嫌贩卖毒品罪需要必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定罪
初次贩毒,只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会判刑么?
涉嫌贩卖毒 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 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 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未经处理的,毒 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院宣判贩卖毒品案件成立时必须具备哪些证据?
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的证据包括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贩卖毒品的事实是由被告人所为、所贩卖毒品的种类、数量、被告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贩卖毒品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有人指证我贩毒 但毒品并不是从我身上找到的也不在现场表演,现在只有转帐和聊天记录能定罪吗?
如果说你的转账记录上有贩毒人员的记录!
就可能说明你参与贩毒!
贩毒微信转账记录能定罪吗
这些转账应该是算旁证,如果不是明确的贩毒买卖的聊天记录,很难直接定义为贩毒的罪证!
有人指证我贩毒,有聊天记录,能判刑吗
聊天记录不能算法庭的证据,不过,可以做为线索进行侦破,排查,如果能找到确凿的物证,人证,那就能判刑了。
关于涉嫌贩卖毒品罪需要必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定罪
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证据有:
(一)物证及照片,包括毒品、毒品的半成品、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电子称等贩毒工具等实物及其照片;
(二)书证,主要有:
1、证明毒资往来的书证,如银行支付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明毒品运输的书证,如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
3、证明涉毒人员行踪的书证,如交通运输凭证(车票、船票、机票)、汽车GPS行车记录、交通卡口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等;
4、证明涉毒人员相互联络的书证,如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以及通话基站信息、用于联络的书信等;
(三)报案记录、投案记录、举报记录、控告记录、破案报告、吸毒记录等能说明案件及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
(四)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其他涉案物品的扣押清单;
(五)相关证人证言,包括海关、边防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证言以及鉴定人员对鉴定所作的说明;
(六)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包括有关知情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和犯罪嫌疑人对毒品、毒资等犯罪对象的指认情况;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八)毒品鉴定和检验报告,包括毒品鉴定、指纹鉴定、是否吸食毒品的检验报告等;
(九)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现场制图,包括对现场的勘验及对人身、物品的检查;
(十)毒品数量的称量笔录;
(十一)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等;
(十二)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
(十三)其他能证明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