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要回欠款吗
- 2、没有欠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胜诉有多大?
- 3、欠钱五六年不还,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他吗?
- 4、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胜率多大?
- 5、我没有借条,可以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么??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能起诉要回欠款吗
可以的,不过最好搜集更多对你有利的证据,比如能够明确双方身份并且确认对方借款事实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的一种——电子数据,但要能够证明就是对方本人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证据包括:(五)电子数据。
如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充分证明对方借钱的事实,法院会支持诉讼请求。如果证据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考虑以不当得利起诉。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欠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胜诉有多大?
没有欠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至于胜诉的概率则需要看双方的证据,若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的合意,再结合转账记录自然胜诉的概率是很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但是只有转账记录,而对方提出抗辩的,可能导致借贷的主张不成立,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若能证明借贷合意,则案件胜诉概率比较大,若不能证明借贷合意,对方又提出抗辩的,则可能导致借款合意不成立,胜诉概率就小很多了。
欠钱五六年不还,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他吗?
欠钱五六年不还,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只是不能保证一定胜诉,一则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借贷证据可能不充分,二则也已经有五六年,可能诉讼时效已过,胜诉的概率比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的条件主要需要满足四大条件,根据本案的情况,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被告也已明确,向法院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可,若目前尚未掌握身份信息的,可以委托律师向公安部门调取。其次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也已经明确,要求还钱,支付利息,最后只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
只是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借贷证据可能不充分,而且也已经有五六年,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胜诉的概率比较低。
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胜率多大?
通过微信聊天起诉胜率不太高。 另外,还要证明微信的使用人,用法律术语叫做有明确的被告。最好你能拿到对方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和住址这应该对你很简单。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做为法院起诉的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他指出,2020年5月1日以后,wechat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呈现给法院。 而且,前几天正好是2020年5月1日,腾讯新闻头条重点报道了它,所以也可以打印聊天记录,作为与律师交流的资料,由律师决定是否提交法院。
二、
法律依据
: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有权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遵守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结果及其作出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如下:
1、案件经过、诉讼请求、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虽然微信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有时被告有直接否定的可能性。 在那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收集关于微信的其他证据。 例如,可以确认这个微信确实是被告的。 另外,要将微信记录的内容反映到事实上,必须具有关联性。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微信的内容确实有关联,被告的否定基本无效,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我没有借条,可以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么??
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附几个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胜诉的案例案例1:三门:男子欠钱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现今社会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借贷双方无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恰恰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2013年,四川女子罗某与三门籍男子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处在“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罗某又再次给郑某汇了1万元。再往后,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给别人,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有所保留,仅给郑某汇了2000元。眼看“女友”不再那么爽快,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借贷本金人民币22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于当初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贷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