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客骇客黑客白客区别
他们都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高超的技术,不同的是他们利用这技术做什么。
黑客用这技术做一些非法的事,即从事所谓的地下产业链。
白客利用这技术帮助企业和个人用户保障他们的网络和信息安全,一般从事信息安全,杀毒软件行业。
红客是具有爱国情怀的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类人,他们可能是黑客,也可以是白客。像当年中美黑客大战那些红客,准确的说当时这些都算黑客,毕竟黑掉别人的网站是非法的,尽管是敌国。后来他们这些人大都去信息安全公司工作了,这时候他们又叫做白客了。
黑客,红客,白客的区别是什么?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是带有褒义的。但在媒体报导中,黑客一词往往指那些“软件骇客”(software cracker)。黑客一词,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但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被用于泛指那些专门利用电脑网络搞破坏或恶作剧的家伙。对这些人的正确英文叫法是Cracker,有人翻译成“骇客”。 “红客”词源来源于黑客,在中国,红色有着特定的价值含义,正义、道德、进步、强大等等。红客是一种精神,它是一种热爱祖国、坚持正义、开拓进取的精神。所以只要具备这种精神并热爱着计算机技术的都可称为红客。红客通常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去维护国内网络的安全,并对外来的进攻进行还击。 白客就是指红色的黑客,(黑白对立)也就是对网络有很深的了解,并且不骚扰别人。别称为白客! 目前白客还呈散兵游勇之势,但有人预计2030年将会出现一批白客,将是一个真正的群体。他们把白客称为三欣一族……如果你正为本地黑客的恶行感到忧心忡忡,对网络暴民感到厌烦,那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新加坡其实有许多网络守护神——白客,为你紧守家门,执行虚拟世界法纪。另外,中国方面,也有一些网友开始自称白客而维护网络秩序。白客的宗旨是:还网络一片清白!
黑客、红客、白客、骇客、极客是什么意思,怎么区分?
我认为这些都是一些电脑的大神可能是他们所负责的领域是不一样的。
黑客是什么意思?
提起黑客,总是那么神秘莫测。在人们眼中,黑客是一群聪明绝顶,精力旺盛的年轻人,一门心思地破译各种密码,以便偷偷地、未经允许地打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窥视他人的隐私。那么,什么是黑客呢?
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他们通常具有硬件和软件的高级知识,并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剖析系统。“黑客”能使更多的网络趋于完善和安全,他们以保护网络为目的,而以不正当侵入为手段找出网络漏洞。
另一种入侵者是那些利用网络漏洞破坏网络的人。他们往往做一些重复的工作(如用暴力法破解口令),他们也具备广泛的电脑知识,但与黑客不同的是他们以破坏为目的。这些群体成为“骇客”。当然还有一种人兼于黑客与入侵者之间。
一般认为,黑客起源于5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实验室中,他们精力充沛,热衷于解决难题。60、70年代,“黑客”一词极富褒义,用于指代那些独立思考、奉公守法的计算机迷,他们智力超群,对电脑全身心投入,从事黑客活动意味着对计算机的最大潜力进行智力上的自由探索,为电脑技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正是这些黑客,倡导了一场个人计算机革命,倡导了现行的计算机开放式体系结构,打破了以往计算机技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局面,开了个人计算机的先河,提出了“计算机为人民所用”的观点,他们是电脑发展史上的英雄。现在黑客使用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基本技巧,例如破解口令(password
cracking),开天窗(trapdoor),走后门(backdoor),安放特洛伊木马(Trojan
horse)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发明的。从事黑客活动的经历,成为后来许多计算机业巨子简历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苹果公司创始人之一乔布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60年代,计算机的使用还远未普及,还没有多少存储重要信息的数据库,也谈不上黑客对数据的非法拷贝等问题。到了80、90年代,计算机越来越重要,大型数据库也越来越多,同时,信息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这样一场新时期的“圈地运动”引起了黑客们的极大反感。黑客认为,信息应共享而不应被少数人所垄断,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涉及各种机密的信息数据库上。而这时,电脑化空间已私有化,成为个人拥有的财产,社会不能再对黑客行为放任不管,而必须采取行动,利用法律等手段来进行控制。黑客活动受到了空前的打击。
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哪些
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 285 条第 3 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这里的“提供”不应作日常生活语言意义上的狭窄理解,不仅包括面向某个单个的个人或者团体而进行的点对点的提供,也可以包括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的传播。同时本罪中的提供行为往往具有某种惯常性,即以此为业或者作为重要的生活乐趣,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这里的专门程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创制的,也可以是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这本来是一种帮助犯的行为,立法者将其单独成罪,体现了对这种源头性计算机犯罪的重点打击意图。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节严重,一般是多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
四、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时面临的困境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设该条的目的,就是对于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加以约束,以期严厉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应当指出,由于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要求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目前不法分子大多是通过向其他人购买现成的盗号木马、入侵程序等专用程序和工具,来达到实施和完成此类犯罪的主要手段。因此,当前职业化地制作、提供和出售此类程序已经成为网络犯罪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新设立的第285条第3款打击的就是此种为计算机犯罪提供专门程序、工具的犯罪行为,打击的是犯罪的“前行为”和“帮助行为”。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七)》扩展了网络犯罪的保护对象,将刑法干预和打击的阶段向上游延伸,进一步严密了法网,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尤其是将提供非法黑客工具、软件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网络上曾经一度逍遥法外的黑客学校、黑客网站来说,可以说是厄运当头,也会对于计算机犯罪的产业链产生震慑作用。但是,修正案这一条款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打击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却无法涵盖黑客培训学校单纯地传授黑客技术的所有培训行为,这是一个立法遗憾,更是导致培训黑客技术行为处于刑法真空之中的真正原因。
五、从“犯罪方法”向“‘双刃剑’技术”的转变
现行刑法设置的“传播犯罪方法罪”,其传授的只能是“犯罪方法”。但是,黑客安全在用途上具有两面性,从贬义的角度来说,可以称之为“黑客技术”,因为它主要是被用于违法和犯罪;但是,从褒义的角度来看,此类技术往往被称之为“计算机安全技术”,也就是说,此类技术也可能被用于正当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黑客培训学校也往往打着“计算机安全技术培训”的幌子在“挂羊头卖狗肉”。
在传统犯罪之中,也往往存在着一些“中立化技术”或者“中立化业务”,例如,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在前往某地实施杀人行为仍然将其运往该地,五金商店的店员明知螺丝刀的购买者将会把螺丝刀用于盗窃,仍然将螺丝刀卖给购买者。在传统刑法中,此类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此时能否成立帮助犯,也时时存在争议。基于此,许多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界也承认用以评价“中立技术行为”、“中立业务行为”的“技术中立原则”,将其作为传统帮助犯的免责事由。
互联网时代如何评价和适用“技术中立原则”,是合法技术创新与技术滥用之间必然存在的对立和矛盾之一。客观地讲,刑法应当控制自身对技术行为的评价深度,以保护正常的技术应用活动,但是,刑法也不应当过于顾虑对于技术发展应用的影响而放弃对于技术扭曲使用行为的制裁,必须要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控制和约束因技术滥用带来的消极后果。对于培训计算机安全技术的行为,如果其所传授的是中性技术,那么无论技术被扭曲用于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应当套用刑法去评价技术传授者的责任;但是,如果所传授的技术不再具有“中性”的特点,则该传授行为就可能已经进入了刑法打击的半径。
“计算机安全技术”本身在用途上具有两面性,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摆动于“保护计算机安全”和“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之间;刑法对于“黑客技术”的评价也是一把“双刃剑”,摆动于“技术传播”和“技术滥用”之间。无论对于“安全技术”这一“双刃剑”,还是对于“技术使用”这一“双刃剑”,刑法所打击的永远只是“伤人”的“一刃”,不可能由于它在客观上是“双刃剑”,就在允许、鼓励其合法、合理的“一刃”存在的同时,就会放任、漠视其“伤人”的另“一刃”的存在。因此,是“计算机安全技术”还是“黑客技术”,是“技术传播”和“技术滥用”,在判断上虽然存在着临界地带和模糊地步,但是,这一地带的存在和由此导致的判断上的客观困难,并不是放任此类行为危害社会的理由,反而应当是加倍关注的重点,惟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兼顾到促进技术发展、传播和制裁技术滥用、扭曲使用。正如有的观点所指出,培训黑客技术行为是直接将技术传播作为行为的内容,行为的不法内涵就是技术的不法内涵,虽然技术的不法内涵的判定标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但是并非无法判定;虽然说技术因素的介入给网络犯罪的侦查、证据搜集等带来了全新挑战,但是,在涉及网络犯罪的理论研究中,要克服的只是面临技术强势之时的畏惧感,而不是退避和推卸责任。客观地讲,无论技术行为和传统行为有多么大的不同,刑法对之评价的归宿都是一致的,即刑法着眼的是技术行为的刑法意义和法律后果,至于技术行为本身的特性,不过是评价的基底。
客观地讲,《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3款增设的“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同样存在着对于“程序”和“工具”是否是“用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的用途上的判断,也即要判断“程序”、“工具”本身是用于合法用途还是“侵入、非法控制”的用途。既然立法机关在这一问题上没有丝毫的犹豫,那么,对于具有两面性用途的“安全技术”的用途评价即其中的不法内涵的评价,也就没有任何问题,因此,通过刑事立法打击培训“黑客技术”的危害行为,在立法技术上和司法操作上,都没有任何障碍。
以下哪些属于黑五类产品 速卖通考试
药品、医疗器械、丰胸产品、减肥产品以及增高产品 这五类都是黑五类
黑客产业链是怎样的?打击网络犯罪各国都做了哪些努力
黑客产业链是指黑客利用木马程序盗取QQ、网络游戏、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等等个人资料,并从中牟取金钱利益的产业链。产业链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和时空布局关系客观形成的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
黑客能赚钱吗?多吗 ?
我算过来人了,以前《黑客X档案》发表有我一篇关于黑客赚钱的文章,算起来有些时间了,底稿没有了
,我现在还能想起来多少说多少吧!
1.最底层的,也是做的人最多的就是做游戏,尤其国内的的最多,因为国内的准入门槛低,游戏的产业链
又大,你可以专门代销木马,也可以倒卖“游戏信封”(每封信含1个盗取的游戏号)或者游戏币/装备,
还可以专门负责洗信,就是拿盗来的号洗装备和钱,这些是不具备专业技术含量的人做的事,黑客要做的
事就是利用各种方式盗取游戏帐号,比如入侵网站挂马/BT等捆绑式挂马,这其中又有分工,做游戏木马
免杀的,做网页木马免杀的,入侵网站的,专门挂马的等等……早从2003年,赚够了传奇的黑客就开始从
事境外的游戏盗取,以福建龙岩一带居多,当时多聚集在台湾游戏,天堂I,天堂II等,后发展到韩国,
日本,新加坡一带亚太地区,中国黑客在台湾盗号非常之猖獗,记得04年的时候,我曾见过在龙岩市区内
遍布盗号工作室,其中大的居然有多达上千台的机器,聘请国外的黑客高手对台湾游戏网站进行入侵,他
们大言不惭的对我说过:“台湾的每个天堂号,平均下来至少被我们盗过4次!”从05年开始,其盗号的
方式也由最开始的论坛挂马转变为直接入侵游戏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自wow发行以来,游戏盗号产业
开始逐渐向欧美方向发展,wow金币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类似泡沫经济,很多工作室因无力支付高额的点
卡而关门,在国外的游戏产业链中,点卡代理商不得不说是个一本万利的肥差事。
2.往上层走,应该算是从事软件开发和破解的黑客了,这里指的软件主要是游戏木马,游戏外挂,商业插
件,有的人老是抱怨网站老乱弹网页,机器中病毒,浏览器中病毒,其实大多数是有商业目的性的。国内
搞破解赚钱的黑客并不多...这和国外对黑客的理解差距比较大!
3.继续往上层走,看到的应该是暴光率最高的,经常新闻都可以看到的,网络盗窃,这个也分多个层次,
技术菜点的盗网银,股票或基金帐户,盗与人民币等价的虚拟财产,技术高点的盗国外的信用卡帐户,帮
钱庄等通过网络洗钱.
4.快到顶层了,游弋在这一层的应该算是黑客高手了,他们极少出现在网络上,人们只闻其名,不见其人
,反正都听说过他们比较厉害,这类人主要搞的是商业入侵,比如拿客户资料,竞争公司的策划,预案,
投标书===,之所以说技术含量高是因为他们即使盗取失败,也从来不失手,就是说根本没人会发现是谁
干了那些肮脏的事,甚至被盗取资料也根本不会觉察到,所以这会使得一些大公司放心的出大价钱来聘请
他们,这类黑客养优处尊,而且多半是兼职,都有固定的工作来伪装自己。
5.到达最顶层,这里是真正黑客高手的境界,在我印象中,很少见到这样按照西方翻译过来的标准黑客,
崇尚自由,平等,共享,就像中国最有名气,当然也是技术含量最高的组织“安全焦点”所说那样,但是
真正这样做的人很少,其实中国能发掘操作系统等大型软件漏洞的黑客并不是没有,但多数都隐性埋名,
很少有人将自己发现的0day(这里指官方未公布的漏洞)公布在网上,去年就有中国黑客拿自己发现的windows 0day到处喊卖!6位数的价格...十足让人望而生畏!暂且不说是不是由他发现的,以前有人去国外网站免费down来的也不占少数!
怎么玩黑赚钱,自己参照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