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这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任何网络终端上产生的个人内容(包括视像、图文、声音等)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更多条件才能如白纸黑字以及画手押、盖章等传统法律认可的证据的效力。
如果网络终端产生的内容要关联到“当事人”这个主体,则更难。在法庭上,网络终端个人的信息内容,更多时候只能成为一种对法官的心理说服的辅助证据,与官方网站或终端平台对公众发布的内容取证有本质区别。
1.个人网络终端用具(如手机、电脑)上的信息内容(如聊天记录),如何确定是用具的持有人、软件的注册者发布的?
如果曾被人调用前置摄像头同时取证人像发布内容的,在当事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先侵犯隐私权益再取的证已经存在问题,要么证据无效,要么取证者同时需要承担被反告侵犯隐私、盗取个人信息等罪,牵涉到国家重要岗位的人、科研专利人员、演艺明星、商业机密泄露等,还会衍生出更严峻的赔偿追讨赔款问题。
所以,不能证明谁在发布的信息,就难以对应主体追究责任,或先违法取的证都不能列作呈堂证供,先违法再获得的取证都是不受法律认可的证据。
另外,如衍生出诈骗等网络犯罪问题,通常也只能追究认罪责任人,至于是谁发布的信息内容或者聊天记录,始终无法关联到用具持有人及软件注册人,没必然关系。
例子1:老母亲不懂的情况下,注册了某信,之后完全忘记了这回事。女儿用母亲注册的软件交友并聊天,那么聊天内容如何关联到法律证据问题?连谁在聊的天都无法确定,更难作为呈堂证供。
例子2: 黄某因为得罪了上级领导陈某,陈某在其网络终端用具上装了疫苗,以监控黄某的一举一动伺机报复。最终陈某通过疫苗在黄某的手机监控到黄某召妓与收受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其后匿名举报给上级部门。
事件中,黄某与陈某都被捕,黄某违法犯罪属实,被双开及监禁10年。陈某因被查到使用违法手段取证,而且目的是报复等恶意行为,也被从严处理。
其后,黄某再以盗窃罪、经济损失、隐私侵犯罪、名誉受损、机构机密泄漏等罪名,将陈某告上了法庭。经裁定,陈女士的违法取证属实,除了赔偿黄主任的经济损失外,也被刑事拘留,5-15年的监禁也在等着她。
例子3:某在校大学生在微信上被盗聊天记录,当中涉及作风问题,后被传播遭到网络暴力。事件发生后,大学生的母亲出来承认了是自己一时贪玩发的内容,内容被法院宣判与软件注册人无关,大学生名誉得以恢复,同时立案追查盗取聊天记录的人,最终查到是该大学生的一位追求者行为,因为情况恶劣,该名追求者被判刑,而大学生毫发无损。
也就是说,不管网络终端用具上发布了什么内容或聊天记录,法律上是没有办法与人有必然联系的,要合法取证与人的关联性的难度也非常非常大。
怎么把微信聊天记录导出作为证据
可以直接在手机上进行截图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被分到电脑,找到这个备份的文件,作为证据保存。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作为法律证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怎么导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直接把手机上的聊天记录保存上传到云盘,这样聊天记录就丢不了了,既然是作为证据,最好还是直接把手机交给警察或者法庭最好,也可以通过截屏然后发给警方或者法庭,或者拷贝后用移动硬盘转交。
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