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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聊天记录怎么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怎么当证据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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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做证据

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另外,聊天记录可增可减,必须出具手机原件,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

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为此,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当然,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提供证据,短信记录怎么打印递交法院才有效?

短信记录是属于电子证据,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呈交给法院,而且为了稳妥起见,这种电子证据要进行一下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如果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且在这期间,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扩展资料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录

法庭上提供别人的聊天记录需要那人到法庭吗?

在法庭上提供别人的聊天记录,如果是必须要到场的话,他是可以到场的,如果他不想到场这个问题,可以不需要到场,因为有的人他不愿意出面作证,这种情况,所以是可以理解的。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具有真实性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案件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满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通过微信方式出具了借条,但其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真实存在,亦未能证明该微信借条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2.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3.微信聊天记录要满足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

  • 评论列表:
  •  酒奴南戈
     发布于 2022-07-12 21:56:07  回复该评论
  • 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
  •  息了三秋1
     发布于 2022-07-12 15:10:05  回复该评论
  • 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微博、网上聊天记录等可作民事案件证据参考资料来源: 凤凰网-微信聊天记录将成有效证据?要演示登录并提供完整记
  •  辞眸拔弦
     发布于 2022-07-12 11:39:31  回复该评论
  • 为被告出具,故对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2.能够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被申请人的微信,提取申请人微信的手机号码,并拨打此手机号码,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
  •  礼忱矫纵
     发布于 2022-07-12 17:47:54  回复该评论
  • 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语音应保存原始记录,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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