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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和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您好,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算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均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安律师提醒您:虽然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作为证据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想要被法院采信,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你要能够证明聊天、录音对象的身份、聊天记录和录音是真实的(非伪造)、聊天记录和录音内容意思表达清晰完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通过佐证的方式来形成证据链。可以佐证的证据有能够证明借款的银行付款凭证、电话录音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法庭证据,是不是有问题?
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这就是说,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这也是首次将微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列入证据范围。
扩展资料:
微信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事人进行的民事活动中形成,其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复制再现。
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实相关。
第三,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其作为证据收集应当不同于普通证据的收集。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人民法院主动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我国法律对证据种类实行有限列举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
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两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属于私聊,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找律师网的律师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种类的一种,但是其证据效力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属于虚拟内容,取证方式较难,且难以证明微信昵称就是你要起诉的当事人本人。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法律猫律师的协助下及时有效的收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打官司微信聊天可以做证据吗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而微信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简单,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从上文案例我们就可以知,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首先还须满足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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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的双方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即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4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4.通过手机号与微信号的关联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而该流程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良性运转,所以现实中操作还有一定困难。
2
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实践中,微信证据一般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使得多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且证明指向一致,这样才能大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律师能否查到微信聊天记录
如果事主聘请的,律师授权与对方可以查看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和法律依据给当事人做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