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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的案例(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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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打官司能不能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在经过相关机构查证属实后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在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 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

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我没有借条,可以凭微信聊天记录起诉么??

一、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举证责任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应当就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出借人在起诉时要证明“借贷合意+交付”两个基本事实。就借贷合意而言,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就读者咨询的问题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证据(转账记录),但其目前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附几个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胜诉的案例案例1:三门:男子欠钱被起诉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现今社会中,“微信”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借贷双方无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恰恰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2013年,四川女子罗某与三门籍男子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处在“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罗某又再次给郑某汇了1万元。再往后,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给别人,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有所保留,仅给郑某汇了2000元。眼看“女友”不再那么爽快,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去年8月,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借贷本金人民币22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于当初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原件及微信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三门县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借贷本金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上限),如果被告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打官司能不能作为证据

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在经过相关机构查证属实后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微信聊天内容和照片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在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 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

满足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成为定案证据——易洪刚诉冯雪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度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打官司时微信内容能成为法律证据吗?

微信内容能作为法律依据。

微信内容是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_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 评论列表:
  •  辙弃朮生
     发布于 2022-06-25 16:42:41  回复该评论
  • 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附几个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胜诉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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